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投〔2025〕3号)
2025-07-23
河南/安阳
中标结果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投〔2025〕3号)
河南/安阳-2025-07-23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安阳-2025-07-23 00:00:00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投〔****〕*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一、项目编号:林财公开采购*********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水利局林州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智慧水务)项目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悉望数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幢**层*********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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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未执行法定价格扣除政策,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投标价格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实际评审过程中未依法落实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优惠政策,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平公正原则。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受林州市水利局委托,林州太行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了关于““林州市水利局林州市城市供水综合提升工程(智慧水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公开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林州太行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悉望数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向林州市水利局、林州太行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投标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实际评审未依法落实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优惠政策。林州市水利局和林州太行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了答复。悉望数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在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和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以及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对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次采购项目具体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仅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报价扣除比例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报价的**%,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扣除报价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签字、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明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通过调阅悉望数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未按要求在“企业名称(盖章)”处加盖公司印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未按法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法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投诉实际评审未依法落实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优惠政策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情况说明、评审资料、专家论证意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