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2025-07-23 00:00:00

询价公告
***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铜陵段环境保护技术服务
安徽建工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受安徽建工集团(铜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委托,现对“***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铜陵段环境保护技术服务”进行公开询价,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铜陵段环境保护技术服务。
*、项目概况:***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铜陵段(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路线全长**.***公里(含公铁合建段*.***公里),起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北岸引桥,向北布设跨越国道****,经郊区老洲镇西侧,于枞阳县横埠镇南侧与在建天天高速交叉,后经横埠镇西侧,终于枞阳县钱铺镇南侧,接**京台高速。其中起点至***+***.***属于公铁合建段范围,该段由铁路部门在合池高铁项目中设计并实施,涉及公路部分的投资纳入本项目。
项目主线共设置特大桥*座、大桥*座,中桥*座;设江北港新区互通、横埠枢纽、钱铺枢纽*处互通立交;预留停车区*处,同步建设收费站*处等必要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项目起点至江北港新区互通段约*.**公里设计速度***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米;江北港新区互通至终点段约**.***公里设计速度***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米。本项目总投资预算**.**亿元,其中建安费**.**亿元。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止(参考工期:**个月,根据工程实际调整)。
*、工作内容:
本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工作范围、内容如下:
里程 | 起讫桩号 | 工作范围 |
**.***** | ***+***.*******+***.*** | 项目全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 |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要求,开展定期监测,提交环境监测总结报告。
(*)运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要求,编制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编制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并取得相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审查,负责做好和环保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及报验工作,确保通过环保验收等相关事宜。
(*)其他
包括协助甲方进行环保管理,开展施工图环保设计复核,开展环保专项培训,配合甲方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准备等相关工作。
*、标段划分:本次项目划分为*个标段(合同由中标人与安徽建工集团(铜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
(一)资质最低要求
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具备可以承担本项目环境监测服务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业绩最低要求
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独立承担过*个高速公路工程环境监测项目工作和*个高速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工作。
(三)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
(*)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个高速公路工程环境监测项目负责人或*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负责人。
(四)信誉要求最低要求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近三年内(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向前追溯*年)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未有行贿犯罪行为;
*.其他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联合体: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包报价,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三、报价要求
*、本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报价低的单位。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约定服务期限内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供应商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报价人应按照询价函要求报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报价人填写的报价不因受到市场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予以调整。
*、采购人设定的报价控制价上限,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报价控制价上限。本项目服务费限价人民币拾玖万伍仟元整(¥******.**元)含税,超出限价以废标处理。投标报价以总价最低价为中标候选人。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与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者,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网址:*****://**.****.***.**/),找到对应项目,下载询价采购文件(无需**锁),并在网上进行报名、报价。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零元整(*元)。
*、预中标人若放弃中标的,必须在中标公示期内电话联系招标部门,并将放弃中标函(盖章)送至招标部门,否则招标人或招标部门有权暂停其**个月参与安徽建工集团范围内投标活动。同时,若投标人**个月内累计*次及以上放弃中标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弃标的,后续*年禁止其参与安徽建工集团项目的投标活动。
*、特别提醒:不同投标人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等异常情形的,按无效标处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人请于****年*月**日**时**分前进行网上报价,并将所有附件资料加盖公章扫描在同一个***文件中,上传系统。无需线下送标、邮寄。
*、未在电子化招采平台线上填写报价、未上传签字盖章的附件资料、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等报价均无效,如网上报价与上传附件不一致者,以网上报价为准。
六、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有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督部门投诉。
所有质疑或投诉及处理应当依据《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
《办法》主要条款如下: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为已成功报名且购买了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因招标公告载明条件导致供应商被限制报名的除外。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日内或在开标截止时间*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部门质疑,同时将质疑内容发送至招标部门指定邮箱。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同对招标文件的认同,不得再就招标文件内容提起质疑或投诉。
第十一条 供应商提起质疑,必须向招标人或招标部门提交书面的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具体、明确的质疑请求;
(七)质疑提起日期。
质疑函必须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必须由本人签字、摁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存有疑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招标部门或纪检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必须向招标部门或纪检监督部门提交书面的投诉书。投诉书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名称以及投诉人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或投诉和投诉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必须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摁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需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作出说明的,上述单位及人员应当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照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一)未查证属实前,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二)必要时需要投诉人配合调查但投诉人拒绝的;
(三)经调查发现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投诉人不能及时补充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中被查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必须在集团公司集采平台公开对外进行公告,并按照《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受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年内参加集团公司采购活动:
(一)捏造或歪曲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投诉被查不属实的;
(四)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四十三条 投诉受理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在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各负担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