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批复(桂文旅许字〔2025〕15号)
2025-07-23
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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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批复(桂文旅许字〔2025〕15号)
广西/贺州-2025-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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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批复 (桂文旅许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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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作者: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你局于****年*月**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组织开展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月,我厅委派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对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该所编制的《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通过了我厅审查。根据《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确认,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发现文物古迹。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开展相关建设。
二、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活动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三、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中央储备粮贺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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