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1号)
2025-07-23
内蒙古/兴安盟
招标采购
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1号)
内蒙古/兴安盟-2025-07-2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数字化标杆校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凰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百货库东巷紫藤花园*号楼*层*元东户

被投诉人: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乌兰浩特市乌察路***号

被投诉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我方参与[数字化标杆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活动,经审慎研究招标文件,发现关于技术标准参数响应的评分规 则存在排他性、标准模糊及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等问题 投诉事项*:我方参与[数字化标杆校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在深入研究采购文件后,发现文件中对所有事项均按非必要参数进行扣分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与不公平性,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竞争环境。 投诉事项*:我司内蒙古凰图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采购人获取联系后,经批准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向采购人发送质疑文件,但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的有效回复期内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暂停招投标事宜,也并没有收到任何已邮件,电话或纸质文件的回复事宜。事实是我司于****年*月**日收到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的回复函,文件中明确指出文件盖章日期为****年*月*日,在快递邮政揽收记录里可以看到邮件揽收日期为****年*月*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质疑事项的有效回复期为*日内回复并已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事实是采购人未按照时间进行回复。那我司有理由,并有足够依据,有理由相信采购人视为故意拖延回复时间并损害投标人利益,造成投标人受到不公正,公平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通过对招标文件审查和采购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我局认为招标文件符合要求,采购人回复质疑在*个工作日内,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兴安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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