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2025-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年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曹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路东段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B包采购的货物包括两类,分别为“颗粒商品有机肥(有机质≥**%)购置运输每亩*****,有机肥标准:**/***(最新年份)”、“颗粒生物有机肥料(有机质(以干基计)≥**%)每亩****,有机肥标准:*********——有效活菌数≥*.*亿/*”。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证件”规定:“投标人须将以下资格审查资料的扫描件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有一项或多项检验不合格者,其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有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的能力,提供所投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质量监督系统提供的监督检验报告”。山东益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仅提供了有机肥的《肥料登记证》和检验报告,未提供生物有机肥的《肥料登记证》和检验报告。 ****年*月**日,本项目开标,共有*家合格供应商参加B包的投标。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林海英、郭继标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了审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山东益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验收报告、各种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采购人,没有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五、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曹县农业农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曹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