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2025-07-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曹县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曹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路东段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曹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汇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合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万元。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条明确规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不属于单一货物采购,采购标的中包括多种设备。本项目招标文件附有《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其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本项目开标,共有*家供应商报名投标。采购人代表负责资格审查。 山东深蓝智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有《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载明:“提供的货物不是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山东微科特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载明:“提供的货物不是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山东瀚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载明:“提供的货物不是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山东深蓝智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微科特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瀚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 ****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山东深蓝智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目前,合同已履行完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表、中标公告、验收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属于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山东深蓝智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微科特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瀚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对三家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予通过资格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影响中标结果。
五、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曹县农业农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曹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