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2025-07-22 00:00:00
投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群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生杭,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地址:赫章县双河街道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敏,系该局局长。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根据本次****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页中**.*.*条款号内容为:“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格。依据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具备*级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但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页的(二)投标函附录**.*.*合同条目号中的内容为:“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因此,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对同一“质量保证金”表述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发布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不能进行更改,否则视为未对招标人发布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基于此,对于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对同一“质量保证金”表述不一致的情况,我单位作为投标人,在不能对“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更改的情况下,则只能按照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表述方式对应填写到“投标文件格式”中“质量保证金”栏,故我单位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事实。同时,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对该不一致性的表述没有加以特别补充说明和解释。根据交公路规〔****〕*号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未采取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违背了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投诉事项*】:根据交公路规〔****〕*号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之第二十五条规定:“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有含义不明确、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评标委员会未启动该程序,违背了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投诉事项*】:我单位认为,填写“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是为了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即招标文件中**级信用评价的优惠折扣,相当于八折优惠,符合质量保证金优惠政策,我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对该项数据的填写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另外,我单位认为通过初步评审的其他投标人也有可能存在填写*.*%的可能性。
鉴于以上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可能存在一把尺子未量到底的不良行为,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投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调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二)投标函附录”**.*.*中质量保证金金额的约定内容“发包人给予_%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填写的内容进行核查以便我单位进行甄别;若调取出来的结果与我单位填写的“发包人给予_%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的数据相同,则无疑使我单位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机会,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即该行为明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次招标依法应当作无效处理,应重新进行招标。
二、我单位提到的事实依据的第一条中:根据交公路规〔****〕*号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之规定,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及事实依据的第二条中:根据交公路规〔****〕*号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之第二十五条规定:“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有含义不明确、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评标委员会未启动该程序,未给予我单位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导致我单位失去公平竞争机会。同样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该行为亦明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次招标依法亦应当作无效处理,应重新进行招标。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关于参与****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施工招标投诉调查的通知》,针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赫章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解释如下:
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情况,对投标函附录中约定内容填写错误,但将招标文件***页原话(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格。依据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填写在备注栏的,视为通过。招标文件未规定该条款作为评标办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被投诉人请求: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查明:****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起于赫章县双河街道后河加油站处,起点与****、双河路平面十字交叉,途经周家洞、河边村、河口村、中坝村、小海子村,项目终点顺接现有老路(接****财神至可乐段三期),路线全长**.***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改扩建,设计速度**公里/小时,路基宽度*.*米,设计汽车荷载为公路*Ⅰ级,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施工招标已由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毕市发改投〔****〕**号、毕发改函〔****〕*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调整施工图设计批复》(黔交审批〔****〕**号)批准。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
****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年*月**日。施工招标于****年*月**日开标,*月**日公示中标候选人。
*月**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赫章县交通运输局收到质疑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招标评标结果的异议书,*月**日,赫章县交通运输局向质疑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答复。在公示期间,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还于*月**日、*月**日收到质疑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书,并于*月**日分别进行了答复。
*月**日,在毕节市公共交易中心组织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复核,评标专家组维持原评审结果。
*月*日,赫章县交通运输局结合评标专家组复核结果,对质疑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补充答复,对质疑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补充答复。
*月**日上午,投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于当日受理了该投诉。*月**日下午向投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通知书》,向招标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发出了《关于暂停“****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施工招标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月**日,由本机关和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分别进行了调查。
《****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规定“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须知前附表中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款号内容为:“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格。依据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具备*级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具备*、*信用等级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招标文件第***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序号**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序号**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质量保证金未响应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条款**.*.*。”否决投诉人等*家投标人的投标(其中,投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内容”为“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但有的投标人“约定内容”为“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有的投标人“约定内容”为“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有的投标人“约定内容”为“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只是“备注”中增加内容而予以通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依职权另查明:*.招标文件第***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签字处可使用**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也可使用亲笔签字后扫描的电子签名”,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子投标应注意事项及投标文件签署(*)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地方,应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除外),也可亲笔签名后扫描上传”。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加盖法人个人电子印章。评标委员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签名处未亲笔签名而否决其投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号)第十七条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在报价中单列,分散计入其他价格,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违反上述规定,未单独列支。
四、本机关处理意见
(一)关于投诉人反映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核心内容为: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对同一“质量保证金”表述的内容前后不一致,而投诉人对质量保证金响应内容为“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页中**.*.*条内容进行备注,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序号**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质量保证金未响应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条款**.*.*。”为由否决投诉人的投标,在招标文件对质量保证金约定存在前后不一致及含义、理解有差异情况下,未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及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规定“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须知前附表中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招标文件第***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序号**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之规定,招标文件对质量保证金表述存在不一致,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而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因此,对质量保证金响应审查应当按照第***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序号**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进行编写,即“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故,对质量保证金的响应应当以第九章**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条目号**.*.*内容进行审查,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判断投标人填写投标函附录**.*.*“约定内容”质量保证金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以“备注”内容为判定标准,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备注”内容作为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同时,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歧义导致理解上存在差异,评标委员会并因此否决了含投诉人在内的*家投标人的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投诉人投诉事实成立。
(二)关于其他查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签字处可使用**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也可使用亲笔签字后扫描的电子签名”。招标文件第**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编制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电子签章或亲笔签字后扫描的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之规定,投标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加盖法人个人电子印章符合招标文件第***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规定,同时,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规定电子签章或亲笔签字均可,评标委员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签名处未亲笔签名而否决投标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同样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中标无效。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投诉情况属实,本次中标无效。
*.责令招标人赫章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修改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招标。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赫章县后河至奎香(黔滇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后河至财神段)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