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2025-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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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邮政编号:****** 联系人:张柱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编:******
贵公司提交关于****年薄改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分标* :标项名称:****年薄改教学仪器设备项目*中小学音乐教室及美术教室设备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实贵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技术方案分当中的供货方案,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措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质疑事项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不能设置区间分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技术方案分当中的供货方案,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措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唯一分值,每一个评审因素的设定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每个评审因素均进行了量化及细化,每个档次要求的内容均不同,逐档要求增高,已经达到了量化、细化的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不成立。
如贵单位对本质疑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质疑答复人名称: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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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