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7-2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西精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民政局****年遗体冷藏及处置设备采购项目[建德市殡仪馆(陵园)迁建工程]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精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在建德市民政局****年遗体冷藏及处置设备采购项目[建德市殡仪馆(陵园)迁建工程](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项目****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元,*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同日向当事人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采购人建德市民政局收到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放弃中标的说明函》,当事人表示“当前库存产品无法完全满足中标订单的供货需求,即便重新安排设计生产,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全满足中标订单的供货要求......主动放弃中标”。此后,当事人未与采购人建德市民政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建德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展开建德市民政局****年遗体冷藏及处置设备采购项目[建德市殡仪馆(陵园)迁建工程]公开采购及对相关中标单位的处罚申请》;*.本项目采计划;*.本项目招标文件;*.当事人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项目公告截图;*.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函、当事人的报价说明;*.当事人《关于放弃中标的说明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
六、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建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七、处罚结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种情形第Ⅰ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的罚款,计****元(大写: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建德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玮琦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