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7-22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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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赤峰-2025-07-22 00:00:00

巴林左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左财字〔****〕***号

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左财购函〔****〕**号 ),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已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警告处分,并处罚款****.**元

内蒙古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巴林左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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