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
2025-07-22
安徽/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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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
安徽/亳州-2025-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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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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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澄清答疑事项

*.提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中“体系认证”评审项中“认证范围须包含: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畜禽肉、禽蛋、水产品)和资质范围内非即食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配送的售后服务(五星级)。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不同公司描述不统一,所以无法与评标办法中的认证范围一字不差,但其包含评标办法中的范围。我公司体系证书范围包含评标办法中的体系认证范围,但文字表述不一致,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如实质性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予以认可

*.提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拟派本项目服务团队技术能力,高级食品检验师证书。我单位具有相同性质证书,高级食品检验员证书及高级食品检验工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社保人数门槛违反公平性。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在缴社保人数≧**人,得*分;投标人在缴社保人数≧**人,得*分;投标人在缴社保人数≧**人,得*分”设为评分条件,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疑似以企业规模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为我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配送范围广、服务学校多,需确保企业具备足够规模和稳定团队。

*.驾驶证类型加分构成歧视。评分标准规定“配送员持**/**驾照得*.*分,**/**得*.*分,**仅得*.**分”。该条款与食材配送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疑似变相优待大型企业资源,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答复:本项目为我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配送范围广、服务学校多,需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

三、其他补充事宜

*.澄清答疑公告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其他事项暂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信息

称:利辛县教育局

址:亳州市利辛县港口路

式:杨玉伟***********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称:利辛县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亳州市利辛县淝河大道与子胥大道交叉口城投集团院内西侧二号厂房

式:魏磊、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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