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教育局(本级)薄弱学校提升项目--中小学多媒体设备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保定-2025-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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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教育局(本级)薄弱学校提升项目**中小学多媒体设备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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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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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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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薄弱学校提升项目**中小学多媒体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日讯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紫云家园*号楼
被投诉人:容城县教育局 地址:容城县豪丹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元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号盛悦商务中心(源盛水岸国际)天鹅座****室
四、基本情况
“薄弱学校提升项目—中小学多媒体设备”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至 ****年**月**日。****年*月**日保定市日讯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人)向容城县教育局(采购人)、河北元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保定市日讯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制定的不合理,明显是以定制化参数实现控标目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以下加“★”项参数为“以上加★的技术参数、指标为重要参数、指标,供应商投标内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无效。”加“★”项参数为“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但在招标文件“四、评定内容及标准”商务部分又作为了加分项,在政府采购中,同一采购标的(或同一评审因素)既作为废标项(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又作为加分项是明确不允许的。这种做法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容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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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容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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