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5〕1号)
2025-07-11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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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5〕1号)
广东/东莞-2025-07-1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号)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东莞市滨海湾中心医院(以下称滨海湾医院)日常零星维修(采购编号:*****************,以下称该项目)”进行立案调查。该项目预算金额为*,***,***元,滨海湾医院与两家成交供应商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合同约定“如在服务期内单项服务费用累计达到总预算价则终止该项目合同”。经核查,该项目合同实际支出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较大数额,滨海湾医院在项目支出费用累计达到合同金额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是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服务期满。因此,滨海湾医院该部分超出合同金额的日常维修服务存在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也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及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滨海湾医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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