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
2025-07-21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
天津-2025-07-21 00:00:00
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
****.**.**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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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河北省 石家庄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浩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
资产类别 其他类 标的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评估机构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以下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为实验室、车间、危险品库房、河北分院综合楼、河北分院综合楼仓库及实验室库房,共计六项,合计面积*,***.**㎡。构筑物为水泥路面、围墙、钢管大棚、大棚、污水池(含管道)、污水池(含管道),共计六项。截至评估基准日,房屋建(构)筑物均可正常使用。房屋建筑物中实验室库房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其他房屋建筑物已经办理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名称为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产权持有人于****年由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更名为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尚未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 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反应釜、分散机、发电机等,共计**项。均为产权持有人购置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截至评估基准日,有*台空调报废,其余设备均可正常使用。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宗工业用地,分布位于创业路西侧、中皮院河北分院南侧和制革区高压走廊南侧、创业路西侧,土地面积共计**,***.**㎡。均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分别为辛国用(****)第*******号及辛国用(****)第*******号,证载权利人名称为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产权持有人于****年由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更名为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尚未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 *.*评估结论中为含增值税价值。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为实验室、车间、危险品库房、河北分院综合楼、河北分院综合楼仓库及实验室库房,共计六项,合计面积*,***.**㎡。构筑物为水泥路面、围墙、钢管大棚、大棚、污水池(含管道)、污水池(含管道),共计六项。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反应釜、分散机、发电机等,共计**项。均为产权持有人购置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宗工业用地,分布位于创业路西侧、中皮院河北分院南侧和制革区高压走廊南侧、创业路西侧,土地面积共计**,***.**㎡。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文琪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鞋制造;制鞋原辅材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标准化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洗染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批准单位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保利中轻所属皮革制鞋院拟公开转让河北分公司相关资产的批复,保集字〔****】***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时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中房产的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构筑物现状;设备资产的状态、瑕疵、数量、配置及运输成本;标的中房产土地的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 *.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剩余部分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标的中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最终受让方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对我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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