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钦北政采〔2025〕第1号)
2025-07-21
广西/钦州
中标结果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钦北政采〔2025〕第1号)
广西/钦州-2025-07-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购置*辆雾炮车、*辆洒水车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泷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号大唐·世家*号楼*单元六层***号

被投诉人*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民安街***号

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路电宛小区东北侧约**米

相关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泷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购置*辆雾炮车、*辆洒水车(编号:***********************)的招标采购活动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指定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技术参数量身定制,排斥公平竞争)。经审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技术参数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已足三家。事实清楚程序合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投诉事项*:(一)违法设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该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并且采购的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一条(五)项和第三条规定及公共渠道替代性不足,采购方未探索其他合法合规的替代方案(如供应商承诺函)。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没有按规定明确拟定商务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要求,采购需求应“权责清晰”、“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且表述需“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经审查:①交货地点表述不明确;②影响公平竞争,属于未明确拟定商务要求。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经审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第三大点的第(三)小点规定,该项目虽未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在评审环节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给予相应价格扣除,已按要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表述无矛盾。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版)》。经审查:①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版)》的内容,该项目的谈判文件并无违反《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版)》的规定;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采购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加内容。采购文件确实存在违规。
投诉事项*: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经审查: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未明确说明营业执照和“等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也未明确说明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等潜在投标人需提供的具体证明文件,构成表述不清晰的问题;②关于“依法缴纳税收”的要求,谈判文件已对依法免税或成立时间短的供应商规定了替代证明文件,但又提出“所有税种必须提供满三个月”的要求,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构成事实上的限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和禁止歧视性条款的规定。
投诉事项*:未设置核心产品。经审查: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②采购文件自身矛盾:谈判文件第**页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但实际未设置核心产品,导致评审缺乏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二)“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有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评审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依法依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制作中出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在**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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