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2025-07-21 00:00:00
一、项目名称:集安市医院购置医疗工程专业设备及医疗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号*楼***号
被投诉人:集安市医院
地 址:集安市迎宾路***号
相关供应商:苏州中卫宝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庞南璐***号***科技园**栋**号楼
三、基本情况
集安市医院购置医疗工程专业设备及医疗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包号:**)于****年*月**日上午*点,在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开标结果公示后,投标单位吉林省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集安市医院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有投诉材料补正时间)到集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苏州中卫宝佳净化有限公司不具备部分产品供货能力,要求取消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四、调查核实情况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和回复函、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苏州中卫宝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人有关资格条件声明函》—(一)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此项投诉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投诉理由不充分,缺乏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集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集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