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2025-07-21 00:00:00
一、项目名称:****年集安市分类果皮箱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洁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镇石家庄村***号厂房
被投诉人*:集安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采购人)
地 址:集安市东盛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旗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嘉元绿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单位)
地 址:集安市清河镇中信水岸城*号楼*幢***号
三、基本情况
集安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年集安市分类果皮箱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号***********)*月*日开标,中标单位:吉林省嘉元绿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采购结果公示后,投标单位—保定洁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吉林旗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应为无效供应商。投诉请求: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
四、调查核实情况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和回复函及中标单位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认为:
*.吉林省嘉元绿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企业名称填为采购项目名称,确属填写错误。
*.总体考量这个《中小企业声明函》,有企业投标标的、行业、企业本身规模以及供应商名称、公章等基本反映了企业的自身情况;填写错误,不影响实质性声明内容。
*.经核查,吉林省嘉元绿宝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确属中小企业,符合投标企业资格准入条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达不到废标项,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符合废标情况,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集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集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