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大运河国家步道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招标公告
2025-07-21
河北/沧州
招标采购
东光县大运河国家步道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招标公告
河北/沧州-2025-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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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大运河国家步道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光县大运河国家步道建设项目(二期)监理已由 东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东发改字[****]**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东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建安工程估算价*****.**万元;建设规模:主要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工程、道路标线、村庄出入口道路连接工程、拆除工程、土方工程、亮化工程。其中,道路工程分为现状扩建步道*米、*米和*米宽、新建步道*米宽、提升步道*米,建设地点: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计划监理服务期:从招标人书面确认监理单位进场后***个日历天。*.*.*其他:/。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东光县大运河国家步道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资质要求:(一)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本次招标(不允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三)其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拖欠农名工失信联合惩戒(以评标专家现场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无需放入)。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采进宝河北专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采进宝河北专区 上发布。

*. 其他公示内容

(*)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号}本项目采用“双盲”+“分散”方式评审并实行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代理费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计取;付费主体为“招标人”。

*.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向河北旨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联系人:周丹丹,联系电话:***********。

*.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 东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电话: ************

电子邮箱: /

**.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标段名称 付费主体 收费金额(元)
东光县大运河国家步道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投标人/供应商***

**.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东光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旨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府前街东首 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御景狮城小区**#楼******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张振荣

联系人: 周丹丹
电话:

************

电话: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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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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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信息来源于发改委, 原文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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