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村区钠灯智能化改造管理运营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7-21
山东/淄博
中标结果
关于周村区钠灯智能化改造管理运营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淄博-2025-07-21 00:00:00
关于周村区钠灯智能化改造管理运营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淄博市周村区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周村区钠灯智能化改造管理运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号山大科技产业园*号楼*层

*.被投诉人:淄博金澜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号盛世国际*座****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莲旭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南首厂房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关于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原件扫描件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虽未正面回复,但是在答复中明确说明了“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电子版资料上传后加盖了电子公章”,明显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的要求。关于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没有标准公章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就是标准公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报价要求部分有如下表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印章、盖章等处均指与投标人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标准公章,由此可见,电子签章并不等同于标准公章。我方质疑事项为中标公示中公示的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仅有电子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此处应签署标准公章的规定,而非质疑中标方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标公示截图、本项目公示的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截图、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签章的规定截图。法律依据:*.扫描件的法律定义并非由某一部特定法律明确给出,而是通过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相关法律规定来阐释。扫描件是通过扫描技术将纸质文件转化为电子格式的文件,其实质是图片形式,可以视为原件的一种复制方式。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显不是扫描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方并未质疑中标方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但是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就是标准公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报价要求部分有如下表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印章、盖章等处均指与投标人全称相一致的电子签章或标准公章,由此可见,电子签章并不等同于标准公章。我方质疑事项为中标公示中公示的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仅有电子签章不符合招标文件此处应签署标准公章的规定,而非质疑中标方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资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加盖合法认证的电子章的资格审查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认为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虽然不是原件扫描件,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人中小企业的资格身份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投标人意愿,这与提供原件扫描件的目的是一致的,且电子签章文件在防伪、防篡改方面可能更具有优势。因此,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上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要求,本机关认为不应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投标。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