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5〕04号)
2025-07-18
江苏/扬州
质疑投诉
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5〕04号)
江苏/扬州-2025-07-18 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号)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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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被投诉人*:高邮市中医医院

址:高邮市屏淮路***

联系人:韦老师

被投诉人*: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号大唐科技大厦*座高区**

联系人:熊文宇、姜博闻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高邮市中医医院超高端**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本局已于*******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本项目有效供应商疑似不满足**设备经营资格,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评审专家或评委存在审查失职问题。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要求影像链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探测器、球管和**主机为同一品牌倾向进口品牌,歧视国产品牌。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部分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优先采购国产品牌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显有矛盾,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法规。

(二)投诉请求

*.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审查供应商资质,如有违法销售行为,依法处罚相关单位。

*.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

*.将评审因素调整到相对应。修改普通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分。

*.修改业绩评分标准,取消同型号要求,所需提供业绩数量不应超过*个。

*.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

*.取消将影像链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探测器、球管和**主机为同一品牌作为评审因素。

*.对采购需求重要参数进行调查审查,修改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技术参数,允许更多品牌公平竞争。

*.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参数进行调查审查,修改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技术参数,允许更多品牌公平竞争。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代表性。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可竞争性。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国产品牌、中小企业产品可以公平竞争。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取消歧视性条款。

**.修改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明确交货地点。

**.修改有矛盾的招标文件,严格实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法规。将中小企业品牌纳入采购需求范围,使其可以公平竞争。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中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参数设置与项目需求相关,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政策要求。技术需求所列参数多采用“≥、≤”等类似表述,非固定数值参数;且技术参数指标与西门子技术白皮书所列参数并不完全一致,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更没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潜在供应商。不存在“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且投诉人的投诉书中对其投诉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响应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经审查,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技术响应中已明确:“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分;招标文件中标注“★”的为关键参数,有一条负偏离投标即被否决;招标文件中标注“▲”的为重要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分;其他未标注“★”或“▲”的为一般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分,扣完为止。”这种方式是采购实践中常见的控制技术参数偏离度的做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对设置“负偏离”和“负偏离”分值额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自******日至今与本次所投产品同型号的设备案例,每供一份得*分,最高得*分”的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在评审因素中设置*分同型号产品业绩分,符合项目需求,未限定特定行业特定领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投诉主张业绩作为评分项不应超过*个,其引用的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但此规定表述的是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超过*个,本项目中业绩仅作为评审因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售后及服务方案(**分)的评审标准分值过高、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

经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将“安全调试计划方案”“培训方案”“售后及服务方案”设定为主观评审条款,对每一条评审条款进行了量化表述和等次划分,并对不同等次设置了相对应的固定分值。上述评审因素已经进行细化量化,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核心部件和主机为同一品牌倾向进口品牌,歧视国产品牌。

经审查,包括高压发生器、探测器、球管在内影像链核心部件与**主机为同一品牌对**产品稳定性、图像质量、临床应用效果,售后服务效率等有密切关系。相关参数的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时市场上满足该要求的品牌产品超过三家,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政策要求,无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情形。且投诉人的投诉书中未提供任何技术类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需求▲*.**轴方向最薄探测器单元厚度:≤*.***,▲*.*高压发生器总功率(非等效):≥*****,▲*.*球管阳极散热率:≥*******/***,▲*.*螺旋扫描螺距范围:≥*.*~*.*;多级可调,▲*.*最薄扫描层厚:≤*.***,▲*.**空间分辨率:≥****/**@****%***轴)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经审查,投诉事项涉及参数与项目需求相关。市场上满足该要求的品牌产品超过三家,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政策要求,无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书中对其投诉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球管总电流最大输出≥******,该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不合理,具有歧视性。

经审查,球管总电流是**的关键指标,和图像质量密切相关。相关参数的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时市场上满足该要求的品牌产品超过三家,符合政府采购充分有效竞争的政策要求,无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情形,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和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

经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实践中,采购人需求的差异性和供应商企业技术服务能力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采购需求要具有“代表性”。本项目在制定采购需求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项目开展前组织了进口产品论证及审批流程。投诉书中所述重要参数及实质性参数,已在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进行了回复,此处不重复回复。投诉人的投诉书中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付款方式不合理。

经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明确了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项目也不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情形,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的“商务和服务需求”中明确交货地点即为高邮市中医医院院区内。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法规。

经审查,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并列明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本条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也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明材料,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邮市人民政府或扬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邮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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