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16号
2025-07-18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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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16号
江苏/南通-2025-07-18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南通许乾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松林

住所: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沿口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无人机巡查问题线索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生猪养殖,在你单位厂区南侧东西向河道内发现有大量猪粪。经了解,****年*月**日下午,你单位负责人许松林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让其打开水喷淋设施的风机,该工作人员误将抽粪泵开关打开,随即离开。抽粪泵将猪粪从猪舍下面的蓄粪池输送至沉淀池,沉淀池满了之后溢流至地面上,最后经雨水管网流至南侧东西向的河道内。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四:****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五:****年*月**日、****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松林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六:****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年*月**日南通许乾农牧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南侧东西向河道内水质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单位于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通用裁量表:无系数加减,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仟元整。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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