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5〕第2号)
2025-07-18
河南/安阳
中标结果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5〕第2号)
河南/安阳-2025-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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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第*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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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的投诉。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涉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年**月**日,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委托你公司作为“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事项中包括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年*月**日,你公司发布“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该成交公告内容中未公布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公司已于****年*月*日发布了“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更正公告。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林州润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一份,证明受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委托,当事人为“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证明当事人为“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截图,证明****年*月**日,当事人发布的“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内容中未公布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询问笔录两份、授权委托手续一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成交更正公告截图及附件,证明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六、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信息公告内容发布不完整;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林州市财政局 |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