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第05号)
2025-07-18
河南/鹤壁
中标结果
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第05号)
河南/鹤壁-2025-07-18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鹤壁-2025-07-18 00:00:00
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发布机构: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一、项目编号:浚财询价采购******* | ||||
二、项目名称:浚县农业农村局浚县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钢制托盘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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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中标人河南浩之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完整填写,应属无效响应。 *.中标人河南浩之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在文件规定要求处盖章,应属无效响应。 *.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河南浩之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经查证该制造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缴纳社保人数只有*人,属于虚假应标。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我单位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要求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 投诉事项*不成立。河南浩之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参加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该偏差不属于实质性偏差,且此信息在响应文件第一页报价函中已经明确,因此不影响其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 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核查,河南浩之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和成交公告中上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加盖印章。 投诉事项*不成立。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缴纳社保人数不能等同于实际从业人数。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