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5〕第1号)
2025-07-18
河南/安阳
中标结果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5〕第1号)
河南/安阳-2025-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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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2025-07-18 00:00:00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第*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一、项目编号:林财公开采购**********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城市管理局林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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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经调查,受林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安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了“林州市城市管理局林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公开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共有八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四家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无效,河南慧萌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你公司为本项目的其他候选人。****年**月**日,安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你公司参加本项目时提供的承诺书承诺“我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单位承诺参与本次投标活动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声明函称“我单位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另查明,你公司于****年*月**日在参加“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采购项目(二包)”(项目编号:沁政采公开********)的投标活动中,中标后向采购人出具“弃标函”,沁阳市财政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年*月**日对你公司作出“一、处以合同价(*******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年*月*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年*月*日,你公司足额缴纳罚款,救济期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你公司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参加案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并提供声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与本次投标活动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相关信用承诺、声明,属于承诺、声明不实。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豫财法〔****〕**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林州市财政局 |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