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购【2025】1602号)
2025-07-18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购【2025】1602号)
吉林/白山-2025-07-18 00:00:00
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扶财采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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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博焱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哥德堡***幢***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吉粮康郡*幢***号

被投诉人*: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

地址:扶余市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答复质疑。*、采购人推诿法定职责。*、采购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投诉请求:*、确认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依法答复质疑的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程序并修正不合理条款。*、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与行政处罚。

四、处理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时间未超期限。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已作出书面答复。此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设置特定条件,根据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证实,此项询价采购防汛物资的紧迫性,确定中标*日内供货符合实际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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