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5-07-1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越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融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吉粮康郡*幢***号
被投诉人*:扶余市物资储备中心
地址:扶余市
被投诉人*:濮阳市智汛防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柳屯镇兴张村村西***米濮范路路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评审过程
投诉请求:*、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四、处理结果
经扶余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实中标单位为****年*月*日成立,无上一年度即****年度数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文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验,中标方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阅中标方响应文件,中标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符合参加采购活动的条件,评审过程中,专家无需要求供应商进行补充说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余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