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7-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学校木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星梦恒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电化教育馆
地址:成都市武成大街***号金山大厦
被投诉人: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号菁蓉国际广场*号楼*座*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电化教育馆****年学校木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表“产品质量保障”评分中将国家强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不合理、不合规,将即将实施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评分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表“履约能力:自****年*月*日(含*月*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每具有*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项目内容包含课桌椅)履约经验的得*.*分,最多得*.*分。注:提供上述履约经验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两者同时提供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提供的不得分。”涉嫌指定了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