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
2025-07-18
四川/广元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
四川/广元-2025-07-18 00:00:00
四川/广元-2025-07-18 00:00:00
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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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天信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元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截止****年*月**日,天信公司为山水公司提供借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合计****.*万元。股权受让方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协助山水公司一次性偿还天信公司借款。 *.除第*款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按《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山水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三、交易标的为天信公司持有的山水矿业**%股权,本次股权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证号:***********************)被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计算),标的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限额为*,***,****元。 四、标的企业存在司法诉讼及仲裁情况 *.与广元市盛立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同纠纷。青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是被告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元市盛立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元、资金占用费***,***.**元,合计**,***,***.**元,并以**,***,***.**元为基数,承担自****年*月**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十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是被告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元市盛立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元;三是被告青川县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元市盛立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保险费**,***元。 *.与自然人陈兵存在劳动仲裁纠纷。青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支付陈兵绩效及经济补偿共计*****.**元。目前山水公司就本事项提起诉讼,青川县人民法院已立案。 五、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六、标的公司于****年*月在贵商银行青川支行续贷***万元贷款,由转让方提供信用担保。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与转让方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一般抵押反担保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抵质押物,同时协助标的公司尽快偿还借款或变更银行担保主体。若未完成,视为受让方违约,违约责任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反担保合同》《一般抵押反担保合同》。 七、为支持标的公司矿山建设,转让方在入股标的公司时与标的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受让方须无条件继承《合作协议书》中转让方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滞纳金、迟延履行金等相关义务),并与转让方、标的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若未完成,视为受让方违约,违约责任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 八、转让方对标的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交易成功后,转让方于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万元实缴到位。 九、意向受让方如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职工薪酬保险、转让方与标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价款。 十、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四川天信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二、广元分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反担保保证合同》《一般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十三、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四、其它披露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协议》《反担保保证合同》《一般抵押反担保合同》等材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报名受让。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让协议》《反担保保证合同》《一般抵押反担保合同》,受让方应于合同及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