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2025-07-18 00:00:0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工程地点:驻马店市确山县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编号 :**********
发包人: 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计人: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设计人: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驻马店市确山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及相关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设计规模:工程总投资约****.**万元 ;
*.*设计阶段:勘察及施工图
*.*设计内容:确山县规划东路(双拥大道*朗山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道路长*****,道路红线宽度为***(行车道及两侧人行道)。包括清理种植土并临时存置、软基换填、行车道、人行道、给排水、强弱电配管、绿化、路灯、标志标线等。
第四条签订合同生效*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待建设单位通过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纸和勘察报告*套。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按国家取费标准且根据中标结果,本工程勘察设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叁万贰仟元整)。
*.*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签订合同付合同总额的**%,提交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七天内付合同总额的**%,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最终纸质版文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控制价为概算价,最终结算价勘察服务费按施工财政评审金额的*.*%,设计服务费按施工财政评审金额的*.*%结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三、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为设计费的*%。
*.*.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由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或设计人注册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费用,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 份,发包人贰 份,设计人贰 份。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
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年*月 *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