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2025-07-18 00:00:00

潇然居*#楼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公告
潇然居*#楼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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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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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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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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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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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月*日*:**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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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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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经营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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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然居*#楼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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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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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然居*#楼公租房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区(林店街道)淮北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东北角。经营房产为框架结构,层数为***层,建筑面积约****.**㎡,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经营房产有不动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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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本项目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房产用途,经营业态须主动向委托方及主管部门报批,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受让方经营本项目标的房产必须符合房产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产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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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经营费用支付:经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前三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年经营费用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缴纳,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提供免经营费用装修期*个月(包含在经营期内)。 注:受让方经营费用全额缴至委托方指定的市财政专项账户;受让方须至委托方处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通过现场***机刷卡缴纳或至银行办理对公转款。缴费完成后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非税收据。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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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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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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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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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总价,不影响合同履约。 *.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产。如因经营需要,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真实、完整的报委托方备案。经营期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本项目公告和合同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或签订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均视为受让方违约。 *.经营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产日常安全的一切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产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标的部分房产因水、电户表不能独立开户,所有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代为收缴并提供相关收据。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的与本次经营有关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经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属地政府相关规定,装修及施工方案书面报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门厅、卫生间、楼梯、楼道等全部使用的公共区域。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安全,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产不得损坏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房产水电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无偿归委托方所有,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委托方。 *.经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标的房产中所有的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如受让方未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装修和改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须配合标的房产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所有招商或租赁合同须按规定做好备案。 *.经营期内,标的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房产的屋顶漏水)的维修除外。 **.受让方须接受标的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统一管理,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签订后的合同报委托方备案。 **.受让方在项目经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的,须报委托方审查和备案。 **.受让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委托方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产的,受让方应在**日内将全部房产清空后归还委托方,受让方逾期归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受让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受让方拒不归还的,委托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让方逾期未缴纳经营费用的,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日仍未缴纳经营费用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产,受让方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经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及以上时,受让方接到委托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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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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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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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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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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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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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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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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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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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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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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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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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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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的部分,为*.***%。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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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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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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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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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骆主任;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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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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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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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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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房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 标的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标的坐落于,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标的房产用途为。
*.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标的房产使用期限
房产使用期限共年,自年月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到期。其中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用装潢期个月(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三条 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 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递增情况:第*、*、*年(**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经营费用为成交价,第*年起,每年经营费用均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经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经营费用人民币元,大写:),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须至甲方处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通过现场***机刷卡缴纳或至银行办理对公转款。缴费完成后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非税收据。
*.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房产经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费用。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单位: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 *************************)。
*.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及以上时,且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一切责任。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产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期终止时间进行顺延,实际经营期限保持不变。
*.甲方交付房产时为现状交付。乙方确认参与项目时已对房产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查勘并认可现状交付,乙方不得以任何房产的使用状况及质量问题为理由拖欠经营费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确认签字视为交付完成。甲方交付乙方经营房产之前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六条 房产收回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全部房产清场归还甲方。
*.乙方交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产。
第七条 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房产使用期间,乙方为开展经营活动,对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装潢和使用房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交付该房产及附属设施时主体结构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权经营期内,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房产维修为理由,要求减免和经营费用。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甲方负责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房产交付乙方之后,室内的房产的使用状况甲方均无法知晓,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需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及时向甲方报修。如无乙方书面报修记录的,视为问题不存在,如因此产生安全问题及乙方延迟报修而过免费维修质保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现状提供房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产的产权,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保证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产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乙方负责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等对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经营期内,如乙方擅自改变房产规划用途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同时,经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项目上的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居住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经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经营的房产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的房产有关的合同,内容必须真实,且必须定期将每份承租合同于签约**日内递交甲方备案。如乙方递交甲方备案的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内容不符及签订的期限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均为严重违约行为,视为履约不诚信企业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招商面积的经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及履约不诚信企业,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时的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全部房产清场并保持状态良好交还甲方,同时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投入后的房产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该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产拆迁范围的。
*.因房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产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交付的房产经鉴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未按公告及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费用)达**日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或不按照市容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的;
*.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及时对房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大写:。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项约定情形的,甲方按延迟的时间对经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大写:。
*.如因该房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大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全部房产清场交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大写:。
*.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日内)将全部房产清场并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内将全部房产清场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日内将全部房产清场交还甲方。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乙方承诺: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其他要求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乙方在使用房产时必须符合房产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特种经营的须向甲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已现场踏勘经营资产,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及房产质量并已认可。如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转让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总价。
(*)经营期内,乙方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政府需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产资产,乙方应在**日内将全部房产清场后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经营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里不得私自变更签订合同履约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备注:本合同的签订内容如还有未明确的约定,以最终的规划测绘、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经营房产测绘明细表及平面图
*.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房产现场交接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