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7-17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延边大学博仁楼安全条件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延边七八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延吉市太平街*****号****
被投诉人*:延边大学
地址:延吉市公园路***号
被投诉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号老杨蒲社区原办公楼*层*******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评审结果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请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采购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条款*.*.*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上查询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此外,在“第三部分、磋商评审细则”*“(二)资格性审查”*“*.*.*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第(*)条明确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至(*)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诉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检索条件包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经理姓名,该方式缩小了检索范围。但证明材料的这一瑕疵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并且,在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互联网查询投诉人的行贿犯罪,证实了投诉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评审委员会仅以投诉人投标文件“第*项不符合响应文件要求”为由,认定投诉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