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2025-07-17 00:00:00
东保办发〔****〕*号
根据《东丰县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县城)常住户口,居住满*年以上。
(二)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为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民政部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全额低保标准为***元/月,低收入标准暂按****元/月(如有政策变更,按政策动态调整)。
(三)申请人应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失去原有耕地,在我县城镇(县城)居住**年以上,符合本条(二)、(三)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户籍为东丰镇辖区内的农民家庭,也可申请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四)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为低保无房家庭,包括借住父母、子女房屋或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一种条件: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人年龄满**周岁以上(包括**周岁),以身份证为准。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伤残人员。以残疾证为准,不包括家庭人口为*人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五)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簿*户认定,申请人必须为户主,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人口数量按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无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算其家庭人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公租房分配范围:
*.公有住房使用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智障、精神残疾、未满**周岁、聋哑盲等)。
*.出售、转让、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未满*年的,以产权证变更时间为准。
*.因城市改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包括已经下达房屋征收通知但未签署协议的家庭。
*.其它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申请人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或者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也可以只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只能申请以上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查确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但未能抽取到房屋的,在轮候期间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审核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年*月**日-*月**日初审阶段)
由申请家庭户主或共同推举的家庭成员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东丰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表》,孤老病残家庭填写《东丰县孤老病残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家庭住房状况及居住情况证明(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年*月**日-*月**日审查住房、财产、收入及公示阶段)
*.东丰镇政府和街道组织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及户籍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汇总登记,然后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汇总表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廉租住房管理中心,简称“县保障办”)。
*.县保障办将上述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转民政部门。
*.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会同东丰镇、街道各社区对申请人的收入及户籍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签署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县保障办。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社区负责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天。
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市场监督、就业、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县保障办自接到复审意见后**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东丰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县保障办在审查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社区转交申请人。
(三)摇号、入住程序(****年**月)
*.取得公租房资格。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保障办缴纳*****元抵押金(办理入住手续时抵顶房款),取得我县公租房准购资格。
*.摇号。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委、县公证处、县公安局等部门现场监督,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本年申请按份共有家庭优先选择房屋。
*.入住。申请人选定公租房后,在*个工作日内与县保障办签订《东丰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东丰县公租房租赁(购买)合同》,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按自有产权份额一次性交齐购房款及产权办理等相关费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次性交纳当年房租,办理进户手续。摇取到房屋**日内不交纳购房款或租金者,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家庭*年后退回抵押金(不计利息),同时*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已选房屋根据轮候顺序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轮候。已经取得选房顺序号而未能选择房屋的家庭确定为轮候家庭,退回抵押金,待下批公租房分配时可优先选择住房。
(四)补贴发放程序(****年**月末)
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元。租赁补贴应在当年的**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以实际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折)中为准。
三、公租房管理
(一)将原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分配政策继续执行。适时启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的住房保障。
(二)已出售的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由共有人双方按照面积份额分别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居住期间,公租房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四)租金收取。公租房政府产权部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给予减免政策,以“零租金”方式,促使保障家庭的自修自住,如有其他情形实行动态调整。
(五)上市准入。政府全部产权公租房不出售给申请家庭。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自保障办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之日起,*年后方可将公租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自可以出售之日起,*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年后需按市场价格购买。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年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如届时有政策调整,按当时政策执行。
(六)公租房使用人在因经济收入增加或其它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无合理原因连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由县保障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其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退回购房款(按折旧后),取消其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拒不服从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源及价格
(一)房源情况
东丰县****年拟分配公租房房源为剩余房源、自愿退房和政府清退房源。
(二)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出售价格
东丰县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此次出售价格为均价,吉祥小区部分产权每平方米****元;惠民西区部分产权每平方米****元。
五、保证措施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审核力度。重点是把住入口关、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的作用,应该纳入的一定要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淘汰。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示手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落实“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户申请家庭在每次审核中都要有审核单位的责任人包保负责。
(三)在公开摇号等主要环节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委、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监督并经县公证处公证。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已分配住房的由县保障办追回公租房,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退回抵押金,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退回购房款(按折旧后)。取消其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六、部门职责
(一)县保障办设在县住建局,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二)东丰镇人民政府、吉鹿、祥鹿、福鹿街道及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调查摸底、宣传以及受理申请、初审、建档及公示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及户籍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民政局做好申请人户籍和车辆情况的核准工作。
(五)县广电台负责公租房政策宣传及公示工作。
(六)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公租房出售收入及租金收入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七)县监委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公租房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律严肃查处。
(八)县发改局负责参与制定公租房分配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九)县政务数字局负责有关公租房申请对象公示工作。
(十)县财政、市场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收入信息比对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各乡、镇、村土地经管部门审查土地和自建房屋并出具结果。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东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东保办发〔****〕*号
根据《东丰县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县城)常住户口,居住满*年以上。
(二)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为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民政部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全额低保标准为***元/月,低收入标准暂按****元/月(如有政策变更,按政策动态调整)。
(三)申请人应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失去原有耕地,在我县城镇(县城)居住**年以上,符合本条(二)、(三)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户籍为东丰镇辖区内的农民家庭,也可申请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四)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为低保无房家庭,包括借住父母、子女房屋或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一种条件: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人年龄满**周岁以上(包括**周岁),以身份证为准。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伤残人员。以残疾证为准,不包括家庭人口为*人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五)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簿*户认定,申请人必须为户主,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人口数量按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无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算其家庭人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公租房分配范围:
*.公有住房使用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智障、精神残疾、未满**周岁、聋哑盲等)。
*.出售、转让、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未满*年的,以产权证变更时间为准。
*.因城市改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包括已经下达房屋征收通知但未签署协议的家庭。
*.其它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申请人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或者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也可以只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只能申请以上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查确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但未能抽取到房屋的,在轮候期间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审核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年*月**日-*月**日初审阶段)
由申请家庭户主或共同推举的家庭成员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东丰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表》,孤老病残家庭填写《东丰县孤老病残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家庭住房状况及居住情况证明(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依据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年*月**日-*月**日审查住房、财产、收入及公示阶段)
*.东丰镇政府和街道组织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及户籍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汇总登记,然后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汇总表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廉租住房管理中心,简称“县保障办”)。
*.县保障办将上述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转民政部门。
*.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会同东丰镇、街道各社区对申请人的收入及户籍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签署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县保障办。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社区负责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天。
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市场监督、就业、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县保障办自接到复审意见后**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东丰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县保障办在审查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社区转交申请人。
(三)摇号、入住程序(****年**月)
*.取得公租房资格。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保障办缴纳*****元抵押金(办理入住手续时抵顶房款),取得我县公租房准购资格。
*.摇号。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委、县公证处、县公安局等部门现场监督,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本年申请按份共有家庭优先选择房屋。
*.入住。申请人选定公租房后,在*个工作日内与县保障办签订《东丰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东丰县公租房租赁(购买)合同》,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按自有产权份额一次性交齐购房款及产权办理等相关费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次性交纳当年房租,办理进户手续。摇取到房屋**日内不交纳购房款或租金者,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家庭*年后退回抵押金(不计利息),同时*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已选房屋根据轮候顺序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轮候。已经取得选房顺序号而未能选择房屋的家庭确定为轮候家庭,退回抵押金,待下批公租房分配时可优先选择住房。
(四)补贴发放程序(****年**月末)
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元。租赁补贴应在当年的**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以实际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折)中为准。
三、公租房管理
(一)将原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分配政策继续执行。适时启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的住房保障。
(二)已出售的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由共有人双方按照面积份额分别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居住期间,公租房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四)租金收取。公租房政府产权部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给予减免政策,以“零租金”方式,促使保障家庭的自修自住,如有其他情形实行动态调整。
(五)上市准入。政府全部产权公租房不出售给申请家庭。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自保障办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之日起,*年后方可将公租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自可以出售之日起,*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年后需按市场价格购买。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年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如届时有政策调整,按当时政策执行。
(六)公租房使用人在因经济收入增加或其它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无合理原因连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由县保障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其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退回购房款(按折旧后),取消其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拒不服从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源及价格
(一)房源情况
东丰县****年拟分配公租房房源为剩余房源、自愿退房和政府清退房源。
(二)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出售价格
东丰县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此次出售价格为均价,吉祥小区部分产权每平方米****元;惠民西区部分产权每平方米****元。
五、保证措施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审核力度。重点是把住入口关、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的作用,应该纳入的一定要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淘汰。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示手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落实“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户申请家庭在每次审核中都要有审核单位的责任人包保负责。
(三)在公开摇号等主要环节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监委、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监督并经县公证处公证。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已分配住房的由县保障办追回公租房,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退回抵押金,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的退回购房款(按折旧后)。取消其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六、部门职责
(一)县保障办设在县住建局,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二)东丰镇人民政府、吉鹿、祥鹿、福鹿街道及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调查摸底、宣传以及受理申请、初审、建档及公示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及户籍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民政局做好申请人户籍和车辆情况的核准工作。
(五)县广电台负责公租房政策宣传及公示工作。
(六)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公租房出售收入及租金收入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七)县监委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公租房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依律严肃查处。
(八)县发改局负责参与制定公租房分配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九)县政务数字局负责有关公租房申请对象公示工作。
(十)县财政、市场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申请家庭收入信息比对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各乡、镇、村土地经管部门审查土地和自建房屋并出具结果。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东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