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7-17 00:00:00
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路建国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宇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号东昌二区*座**层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条规定,《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条以及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号)、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林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负责吉林市城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吉林市城区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二)负责吉林城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三)负责吉林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包含住房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领域行政执法相关职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对全市建设项目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吉林省《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号)的规定,对全市建设项目绿色建筑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行为等行使行政检查权。
*.按照《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施工现场行使行政检查权。进入施工现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情况及是否现场搅拌进行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单位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单位对移交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反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初审初校:张晓兵复审复校:陈笑宇终审终校:张腾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