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春才)
2025-07-14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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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春才)
江苏/南通-2025-07-14 00:00:00
南通市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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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郑春才:

****年*月**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瞿虹关于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监事的举报。****年*月**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出具了《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瞿虹身份信息取得企业设立登记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年*月**日对外进行了公示。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冒用瞿虹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年*月**日向我局出具了《案件移送函》(通市监注移字〔****〕*号),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中瞿虹的监事身份。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年**月**日的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南通市数据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办〔****〕**号)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南通禹专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中瞿虹的监事身份。

根据《南通市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依法向本局提出评估申请,如果需要提出评估申请,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吉祥、万丽香,联系电话:*************。



南通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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