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7-17
黑龙江/佳木斯 中标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黑龙江/佳木斯-2025-07-1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作者:佳木斯市前进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岗村社会化服务清雪设备购置项目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日发布采购变更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前进区水务局

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拓典航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本项目招标参数设置不合理,未能形成充分竞争,且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多功能清雪机”采购需求中要求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参数内容不符合具体实际需求。

*.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将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容易引发不公平竞争,增加投标成本;限定认证范围必须包含除雪滚刷(或除雪刷、清雪刷或其他功能一致的产品表述)、自卸车(或自卸汽车、专用车或其他功能一致的产品表述)、高空作业车(或高空操作车、高空升降车或其他功能一致的产品表述的生产制造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将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要求出具检测机构具有对应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不明确。

*.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

*.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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