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多邦干燥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的投诉信
2025-07-16
江苏/苏州 招标采购
关于对福多邦干燥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的投诉信
江苏/苏州-2025-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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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2025-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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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多邦干燥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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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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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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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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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司因“福建三钢福多邦悬聚合***喷雾干燥系统总承包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以及竞争性谈判,就相关违法行为向福建省国资委投诉。****年*月*日,福建省国资委以其没有公共行政职能为由,告知我司向具备行政监督职能的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附件*)。现我司将投诉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详述如下:
一、我司依法享有投诉权利,且行使投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我司经查证后,将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线索提交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请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严肃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二、经过多方核实,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喷雾干燥系统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造假。
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两项业绩:
*、科慕(常熟)氟化物科技有限公司
其业绩伪造为:****年签订合同,合同项目“年产*****吨***(聚合氯化铝)”,合同价格***万。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业绩伪造为:****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项目“年产*****吨***(聚合氯化铝)”,合同价格***万。
我司经取证,上述单位明确未有上述项目(附件*),而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凭此不但获取投标资格,而且也凭此获取相应业绩得分并中标、签署合同(合同金额:****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候选成交商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其中标、成交无效,同时应当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关于分散聚四氟乙烯(****)烘箱成套设备及尾气处理成套系统投标过程中,我司被非法取消投标资格以及差别待遇问题。
我司在分散聚四氟乙烯(****)烘箱成套设备及尾气处理成套系统投标过程中,提供真实业绩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在未审核的情况下,无端取消我司的后续投标资格,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与前述第*项业绩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情形。因此,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福建三钢福多邦悬浮聚四氟乙烯(****)气流干燥成套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
****年**月*日*:**,我司和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谈判现场提交最后报价,并作为我司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从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进而最终确定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但是采购单位负责人却在****年*月*日下午**:**临时通知在 ****年**月*日**:**又重新组织一次报价。
我司认为,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两天多轮本不符合常理,而采购单位在通知主体、通知程序、通知时间上均违反正常的竞争性谈判流程,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采购单位负责人在此过程中,将双方的报价互相透露给对方(附件*),这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显然是违法的。
五、在各项目开始投标之前,招标单位即将从各投标人获取的拟投标价格相互泄露给对方,以胁迫投标人相互压价。在投标过程中,关于悬聚合***喷雾干燥系统总承包工程等项目所有或者部分投标人的技术标被否决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将商务标(包括价格)通过网上全部公布泄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各项目开始投标之前,招标单位即将事先从各投标人处获取的全部项目的拟投标价格泄露给对方(附件*),以胁迫投标人相互压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达成利益交换或信息互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透露标底、暗示投标策略等行为。
此外,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因技术标已经流标,包括投标人投标价格等商务标信息均属于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却将商务标(包括价格)通过网上全部公布泄露(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应属违法。
基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内循环式的调查监管形同虚设,福建省国资委以没有公共行政职能不予处理,我司只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投诉,并请求:
一、 对中标及候选成交商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成交资格。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次招标投标以及后续投诉处理等过程中存在的渎职或者其他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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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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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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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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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工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建议您向工信部门反映! |
关于对福多邦干燥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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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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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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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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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司因“福建三钢福多邦悬聚合***喷雾干燥系统总承包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以及竞争性谈判,就相关违法行为向福建省国资委投诉。****年*月*日,福建省国资委以其没有公共行政职能为由,告知我司向具备行政监督职能的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投诉处理(附件*)。现我司将投诉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详述如下:
一、我司依法享有投诉权利,且行使投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我司经查证后,将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线索提交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请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严肃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二、经过多方核实,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喷雾干燥系统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造假。
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两项业绩:
*、科慕(常熟)氟化物科技有限公司
其业绩伪造为:****年签订合同,合同项目“年产*****吨***(聚合氯化铝)”,合同价格***万。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业绩伪造为:****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项目“年产*****吨***(聚合氯化铝)”,合同价格***万。
我司经取证,上述单位明确未有上述项目(附件*),而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凭此不但获取投标资格,而且也凭此获取相应业绩得分并中标、签署合同(合同金额:****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候选成交商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其中标、成交无效,同时应当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三、关于分散聚四氟乙烯(****)烘箱成套设备及尾气处理成套系统投标过程中,我司被非法取消投标资格以及差别待遇问题。
我司在分散聚四氟乙烯(****)烘箱成套设备及尾气处理成套系统投标过程中,提供真实业绩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在未审核的情况下,无端取消我司的后续投标资格,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与前述第*项业绩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情形。因此,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福建三钢福多邦悬浮聚四氟乙烯(****)气流干燥成套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
****年**月*日*:**,我司和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谈判现场提交最后报价,并作为我司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从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进而最终确定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但是采购单位负责人却在****年*月*日下午**:**临时通知在 ****年**月*日**:**又重新组织一次报价。
我司认为,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两天多轮本不符合常理,而采购单位在通知主体、通知程序、通知时间上均违反正常的竞争性谈判流程,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采购单位负责人在此过程中,将双方的报价互相透露给对方(附件*),这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显然是违法的。
五、在各项目开始投标之前,招标单位即将从各投标人获取的拟投标价格相互泄露给对方,以胁迫投标人相互压价。在投标过程中,关于悬聚合***喷雾干燥系统总承包工程等项目所有或者部分投标人的技术标被否决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将商务标(包括价格)通过网上全部公布泄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各项目开始投标之前,招标单位即将事先从各投标人处获取的全部项目的拟投标价格泄露给对方(附件*),以胁迫投标人相互压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达成利益交换或信息互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透露标底、暗示投标策略等行为。
此外,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因技术标已经流标,包括投标人投标价格等商务标信息均属于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却将商务标(包括价格)通过网上全部公布泄露(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应属违法。
基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内循环式的调查监管形同虚设,福建省国资委以没有公共行政职能不予处理,我司只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投诉,并请求:
一、 对中标及候选成交商江苏星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成交资格。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次招标投标以及后续投诉处理等过程中存在的渎职或者其他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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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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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工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建议您向工信部门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