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2025-07-16 00:00:00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年*月**日关于采购珙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装服务项目的公示
珙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包装服务项目
比
选
文
件
中国·四川(宜宾)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年*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邀请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采购人),拟对珙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装服务项目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比选。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无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县级资金
招标价:******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年)》(环办科财〔****〕**号)要求,我县拟对县域内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现委托专业供应商开展项目包装工作。
主要成果:对我县所有污水处理厂(**个)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开展项目包装,成功纳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以此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比选邀请在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无)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六、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前期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比选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比选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比选文件自行下载。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年*月**日**:** (北京时间)。
十一、比选地点: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六楼会议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珙县巡场镇人社气象环保大楼七楼办公室
联 系 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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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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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邀请比选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在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邀请参加比选的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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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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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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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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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实质性要求) |
一轮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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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要求、履约验收 (实质性要求) |
质量要求:成功包装项目,并纳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 |
第三章 评审方法
*.* 比选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比选由采购人组建的比选小组负责。
*.* 比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比选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实质性要求)比选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比选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本项目需要比选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比选小组应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比选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比选资格。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比选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比选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比选小组应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名单。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采购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个工作日内,在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公告栏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项 目 名 称 : 珙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装服务项目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服务方(乙方):
签 订 地 点:宜宾市珙县
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珙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装服务项目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推动 “十四五”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地见效,做好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准备工作,切实保障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珙县场镇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包装服务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范围及工作内容:
对我县所有污水处理厂(**个)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开展项目包装,成功纳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以此争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装的主要内容为:统一编码和设立标识牌、显示屏,规范设置监测采样点、计量设施(含测流明渠等),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对现有设施开展更新维护等。
*.项目工期:
自合同签订日起**日内完成所有工作并提交合格成果。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服务费用
项目费用按照协议总价结算支付,协议结算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价格不因国家政策、市场价、乙方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此价款已包含但不仅限于人工费、运输费、税费、现场勘查、编制报告费、管理费、文本打印费、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等,除此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支付方式
(*)完成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填报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成功申报进入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乙方申请甲方付款前,应按照甲方财务管理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即税率为【*】%的增值税(þ普通/¨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不视为甲方违约,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继续履行,以下为甲方发票信息:
单位名称:
(*)本合同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乙方应提供无付款障碍的对公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以外的任何责任。合作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其他与支付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收款单位开户名称:
收款单位账号: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若因此产生相关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甲方的信息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本合同不作为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的依据,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的任何整体或部分以知识产权作为营利开展任何活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基于完成本合同工作而形成的所有成果资料的版权、专利、著作权、商标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是该等成果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各类成果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扩散或公开发表、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基于本合同各类成果形成后的全部收入及其他经济收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成果和其他意见等服务成果所创造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甲方对其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年申报央库失败的,甲方自动终止合同,不再支付乙方剩余合同款项。
*.根据本合同规定,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保证在本项目范围内管理及使用。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甲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内部信息、资料、协助的,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协助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收甲方资料、协助时提出异议,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资料、协助,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延期提供成果或为成果存有瑕疵抗辩。乙方应妥善保管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收集的所有材料,完成工作任务后,应顺序完整且无缺漏地交付甲方归档。
*.乙方选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履行本次评价工作,按甲方要求完成本次评价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团队人员。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包、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资质,并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进行采样等工作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项目申报进入央库后,乙方将全部过程及最终成果提交给甲方。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项目内容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要求进行测绘,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由于乙方提供的测量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未通过评审的,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支付费用。
**.乙方承担其工作人员的吃、住、行,并为其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和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乙方应对己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因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休息期间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
**.乙方不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拖欠第三方的费用,如因此致使甲方被牵连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交通费等)。
*.甲乙双方具有同等违约责任,如因甲、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违约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且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乙方迟延交工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在期限内更正其违约行为并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乙方提交的成果经评审不通过,且不配合甲方修改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甲方保密资料、本次成果及相关资料的;
(*)乙方履行内容、提交的成果等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
(*)乙方所提供的成果出现重大误差、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因乙方原因相关方找甲方承担责任的;
(*)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单位要求及行业标准的或成果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合法性的;
(*)乙方开展勘界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
(*)乙方拖欠第三方或其工作人员费用,致使甲方被牵连或追责的;
(*)乙方擅自将本项目项下的义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的;
(*)乙方未按约定完整退还从甲方处获得的资料的;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的。
*.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
*.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由于该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聘请专家证人费用、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寄送关于此种不可抗力时间及其持续时间的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料、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客观情况,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本合同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甲方的一切资料、信息及相关成果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合同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定,若参与本合同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等信息和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应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活动,并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引用和发表。
*.乙方不得擅自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在市面上做商业演示,以免发生泄密事件,否则甲方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具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所涉事宜如需通知对方或司法机关需要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的,可采取下列任意方式通知或送达,通知或送达时间以下列方式中最先发出的通知或送达的文书为准:
(*)以向对方联系人电话发送短信,短信发出视为送达;
(*)以拨打对方联系人所留电话通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
(*)以向对方联系人地址发出***,***发出视为送达;
(*)以向对方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邮件,邮件发出视为送达;
(*)以向对方联系人发出传真件,传真件发出视为送达;
(*)以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发出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受送达人在本协议所载通讯方式或联系人信息不准确、通讯方式变更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送达文书未实际送达对方的,送达文书被签收(无论被何人签收)或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通知与送达条款系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条款,本协议及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双方均须依约定履行通知与送达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开展项目过程中乙方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作为本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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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公章) |
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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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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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珙县金河新区滨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人社环保气象业务大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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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乙方) |
单位名称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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