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7-11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化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一体化管理平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井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南恒盛豪庭·长春小区*区*期***号楼***号
被投诉人*:吉林化工学院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需求”*“序号*.吉林化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一体化管理平台服务”*“二、具体服务要求”*“(二)系统安全”中的“*.系统至少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具备完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策略,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系统入侵方式,防止数据被非法窃取、篡改,防止数据丢失。(投标人需提供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要求软件安全,通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投标人需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二、评审方法”*“*.*资格审查”*“序号*.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投标人需提供自****年*月*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项。(投标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根据投诉事项*、*所涉及内容,暂停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谈判文件中不合理的、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技术需求、资格要求进行论证、修改后,重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中“*.系统至少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具备完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策略,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系统入侵方式,防止数据被非法窃取、篡改,防止数据丢失。(投标人需提供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设定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中“*.要求软件安全,通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投标人需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技术指标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招标文件内容变相限定公平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