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7-11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化工学院新校区电子白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昌邑区联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农安街教工*号楼*单元*层* *号
被投诉人*:吉林化工学院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公司中标后,对其进行的质疑问答程序不合规、不合法,有恶意使用评委组权利多角度挑毛病、抠细节、为难其公司从而达到废标目的。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我司积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质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对我司的质疑程序中未按照其对我司要求的即只要我司提供专业技术检测报告即可证明我司的产品符合相关数据。评委组及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过程中出尔反尔,作为招标单位及评审组评委变相阻碍我司成功中标,设置各种环节,戏耍我司,我司的产品参数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数据,我司也积极聘请专业机构作出了相应的中国认可以及国际互认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系按照评委组的要求提供,其在首次邀请我司回答质疑问题的时候告知我司提供报告即可,现我司提供了报告,其又生出与投标毫无关系的其他说辞阻止我公司成功中标”。
投诉请求:*.撤销招标单位废标决定,恢复其公司中标资格;*.追究招标单位违法废标、违规责任;*.要求招标单位书面说明废标理由;*.对招标单位以及评委组出尔反尔、戏耍其公司的行为作出说明以及道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原评审委员会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第**.*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的规定,投诉人在中标结果质疑处理期间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论是投诉人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的,均是投标文件以外的外来证明,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原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进行评审并无不当。在本项目质疑处理过程中,代理机构要求投诉人额外提供检测报告,但并未应用于质疑复核,鉴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原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进行评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激光投影机*”中要求“*.画面投射比≤*.**。投标时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产品官网功能截图(提供产品官网功能截图需标注出具体网址)”。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第**页响应内容为“*.画面投射比≤*.**。投标时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产品官网功能截图(提供产品官网功能截图需标注出具体网址)”“无偏离”,但投标文件第**页官网功能截图证明显示“*.***:*投射比”,该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程序中,认定吉林市昌邑区联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方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年*月**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对本项目废标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本厅已针对上述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约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废标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予纠正。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撤销废标决定,取消联方公司中标资格,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