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7-16
2025-07-16
四川/绵阳 中标结果
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7-16
四川/绵阳-2025-07-16 00:00:00
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固安县固安京开路东侧、正兴街北侧
被投诉人: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固安县新昌街**号
四、基本情况
“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三标段(二次)”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向廊坊市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当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规格型号涉及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仅对优于加分、不满足即无效投标处理不合理,增加了投标难度,影响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建议调整为更灵活的评分体系;“优于”标准不明确,没有具体判断标准,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明确,扩大评标委员自由裁量权;对技术参数要求的评审规定混乱,对投标人采用多重标准,违背公平原则,违反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固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固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四川/绵阳-2025-07-16 00:00:00
二、项目名称: 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固安县固安京开路东侧、正兴街北侧
被投诉人: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固安县新昌街**号
四、基本情况
“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三标段(二次)”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向廊坊市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当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规格型号涉及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仅对优于加分、不满足即无效投标处理不合理,增加了投标难度,影响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建议调整为更灵活的评分体系;“优于”标准不明确,没有具体判断标准,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明确,扩大评标委员自由裁量权;对技术参数要求的评审规定混乱,对投标人采用多重标准,违背公平原则,违反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固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