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2025-07-15 00:00:00
天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峨城管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天峨县皇龙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
地 址:天峨县岜暮乡森里村纳洞屯
法定代表人:邱懿波 职务:总经理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天峨县下老乡圭里村纳良屯**号黄瑞芳家中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规格为**.***的已充装液化气瓶共**瓶,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下老乡圭里村纳良屯**号黄瑞芳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灭火器、监控器等安全设施的房间内,存放**瓶规格为**.***的已充装液化气瓶。该场地未经核准,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威胁到了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瑞芳、邱汝碧、邱懿波三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任命通知》《授权委托书》明确本案主体和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和所在位置事实;
证据四:《燃气设施合格标识》《营业执照》《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明》证明当事人有燃气经营资质事实。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城管罚告字〔****〕第****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天峨县下老乡圭里村纳良屯**号黄瑞芳家中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瓶规格为**.***的已充装液化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此行为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存放已充装气瓶**—**瓶,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较轻情形。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营业部将罚款交至天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天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年*月**日
联 系 人:房文静 刘顺规
联系地址: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合法供应渠道购买燃气;
(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
(三)充装量与标称重量相符,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三)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四)气瓶充装后,标明充装单位;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瓶装燃气充装量与标称重量不相符,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一)向合法供应渠道购买燃气;
(二)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三)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四)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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