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07-16 00:00:00
食品监督检查信息(****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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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期) 在****年浙江舟山定海你点我检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义桥超市销售的蜜枣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销售的铁棍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蜜枣中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铁棍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未如实说明被抽检批次铁棍山药进货来源,无法有效溯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责要求。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采购时已查验并保存蜜枣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保存并提供了进货证明材料及合格证明材料,能够有效溯源;蜜枣中的二氧化硫残留物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单位对采购的食品中含上述成分及残留物确系不知情;亦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已自行改正,因此对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国市监稽发〔****〕** 号)中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的免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元;合计罚没款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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