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2025-04-2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伊春市森林防灭火应急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以水灭火设备)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评审;****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南垄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海坡度假区新城路三亚湾新城港湾区**幢(***)***房
被投诉人*:伊春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号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黎明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应急管理局黑龙江省伊春市森林防灭火应急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以水灭火设备)(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第**页已经提供和分项报价表品牌型号一致的、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体现了针对水源取水泵、主战接力水泵、快速接力水泵、轻盈接力水泵★号项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实质性要求,此项目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二)评审专家违反**号令在不满足澄清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发起澄清函。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