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2025〕7号)
2025-04-27
安徽/合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2025〕7号)
安徽/合肥-2025-04-27 00:00:00
安徽/合肥-2025-04-2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号)
作者:采购办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精神院区保洁服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评审;****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市包河区荀豆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宁国路与九华山路交口大宁缤购商业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市本级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号
被投诉人*: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松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年精神院区保洁服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标单位社保缴纳不全。代理机构的回复我公司不认可。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则查询信息提示不公示,而不是显示为*人。代理机构不直面回复我公司的质疑问题。本项目黑龙江省柏丽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鼎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提供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属于虚假承诺。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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