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4-2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职业学院日光温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市包河区荀豆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宁国路与九华山路交口大宁缤购商业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机场路**号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相关供应商:牡丹江众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楼***室**号(集群登记)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规定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 年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