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2025〕6号)
2025-04-23
黑龙江/鹤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2025〕6号)
黑龙江/鹤岗-2025-04-23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号)
作者:采购办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接待服务中心七号院燃煤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日发布采购公告;*******日评审;*******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紫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世茂大道**号火炬欧亚大厦*****室

被投诉人*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市本级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号

被投诉人*伊春市接待服务中心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宾园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接待服务中心市接待服务中心七号院燃煤(项目编号:[******]****[**]********)第*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未提供给符合政策合格有效的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代理机构的回复我公司不认可,鹤岗市如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交明细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写明,制造商为鹤岗市顺林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那么该公司就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需要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鹤岗市顺林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煤炭制造商,因此,中标单位未提供合格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六、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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