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2025-04-25 00:00:00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号骏景花园东御苑**栋****
被投诉人*:明水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明水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办公楼
被投诉人*:中锦冠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里第二大道外滩******二单元七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明水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清雪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清雪设备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其规格和技术参数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产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其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清雪设备涉及多个类型,招文却未明确其核心产品。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向被投诉人转发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年*月**日,组织评审专家针对该项目进行投诉论证。经论证专家细致核实佐证材料,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事项,回复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参数。本项目参数较多,属于技术复杂项目。另,根据****年明水县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明财发【****】**号)第四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大于或等于***万元,本项目数额未超过限额标准,因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不适用于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并未对核心产品的设置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核心产品。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经综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