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财投处〔2025〕1号)
2025-05-12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财投处〔2025〕1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05-1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财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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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生猪产业园制冷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美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青冈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青冈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楼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厚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副路**号健康馨苑*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相关作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投诉事项*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期限,你公司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代理机构给予的答复并无不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黑龙江康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明确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标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完全实质性响应。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投诉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你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 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一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青冈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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