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财采投处〔2025〕21号
2025-05-20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哈平财采投处〔2025〕21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05-20 00:00:00
哈平财采投处〔****〕**号
作者: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平财采投处〔******

  • 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省康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海顺新苑**号楼二单元***

被投诉人*黑龙江广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市常青科技园林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号阳光印象**栋*单元**层*号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哈尔滨市平房区****年绿化养护采购项目,编号:[******]****[**]********的包*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制造商,其《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为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刘珍屯,本次项目共计**种花卉产品,我公司进行现场核实该生产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刘珍屯并没有这**种花卉(*.草本花*.五色草*.大玻璃翠*.美人蕉*.垂吊牵牛*.蓝花鼠尾草*.银叶菊*.桑贝斯*.蓓斯**.委陵菜**.彩星花**.矾根**.毛地黄**.铁树**.千屈菜**.草本花**.玉簪(金边)**.桔梗)全部产品的种植,那么该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报价明细表中清楚表明这**种产品都是自己生产,**项产品全部都是“常青园林”品牌,那么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种植的花卉完全是本次招标的全部产品,是为本次项目特意量身定制的;经我公司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含经营范围中的产品)才能是本公司生产,如果不是在注册地点生产,就不能是该公司的产品,该公司也不能作为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范围及生产地址是有约束力的。所以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种产品都是自家生产的行为涉嫌虚假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地点、生产范围,如果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将构成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为;林木苗木,没有种子、花卉。本次项目为哈尔滨市平房区****年绿化养护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为花卉,花卉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一种,如果经营范围没有,生产经营就是属于超范围经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范围:一般林木种子、草坪草种子、花卉、苗木的批发、零售,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草种批发、零售、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工具、园艺材料、检测仪器的生产及销售;园林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销售化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花卉明确被纳入林木种子范畴,《种子法》第二条将种子定义为包括林木的种植或繁殖材料、并明确列举“花”属于种子范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进一步细化,将花卉与乔木、灌木等并列,所以种植花卉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有花卉。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所以参与的供应商必须明确所提供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然而哈尔滨市常青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所公示的明细中将规格型号写成了货物的参数信息(养护期:至****年*月**日)(养护期:至****年*月**日)不属于规格型号;这么明显的错误代理结构竟然回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认为该公司存在明显的符合性的错误,应做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给予我公司质疑事项回复无理无据,我公司不能信服,希望采购办给予公平的裁决;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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