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05-1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桦川县****年环境整治提升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气象局院内中资招标办公楼
被投诉人:桦川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悦来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部分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未能形成充分竞争,且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二)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载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将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将实物图片作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不仅涉及商业秘密,还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工作说明”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无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桦川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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